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 背后的真相让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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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通过介绍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订婚后的同居生活也一度甜蜜温馨。当李某在2020年6月怀孕后,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打破了他们的平静。江某此时才向妻子坦白,自己早已身患艾滋病多年,且一直在接受治疗。尽管江某表示其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给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几率微乎其微,并且经过证实李某确实未被感染,但这一消息仍然让李某无法承受。尽管两人的感情基础深厚,但经过长时间的内心挣扎,李某最终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被告患有艾滋病,但由于经过长期治疗,其病情已经得到控制,并不在传染期内。如果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由于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由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立案后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根据刚刚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的实施不仅为无过错方在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的情况下提供了撤销婚姻的途径,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他们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且所涉及的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法院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一判决为类似情况的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