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清朝知县月俸禄只有3两银子吗?
在清朝的俸禄制度中,实行了一种被称为“薄俸制”的政策。这一制度不仅废除了传统的职田制,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作为官员的俸禄,而且还取消了官员的退休金,这种做法可谓相当刻薄。清朝沿袭了明朝的这一做法,并在《户部则例》中有明确记载。
在京的官员,每年的俸禄根据官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一品的180两到九品的31.5两,俸禄的数额相对有限。地方官的俸禄与京官相同,但有所不同的是,京官还能享受到“禄米”的待遇,即每一两银可以发一斛米。
作为知县,他们的日常开支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这些知县作为清代最基层的“公务员”,没有差旅费、伙食补助、医保等福利,连官服都需要自己掏钱购置。其次是完成政务所需,他们需要聘请刑名、钱谷、征比、书等助手,人数一般有四五人,大的州县甚至需要七八人。这些助手的薪水由知县自行承担。
身处人情社会,官场上的交际应酬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维持生计,知县们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当时,地方上缴的税银中,存在许多碎银,需要重新熔化铸成银锭,这个过程造成的损耗,被称为“火耗”。因为火耗再小,官员也不愿意自己承担,最终这部分损耗转嫁到了百姓身上。
清初时期,百废待兴,财政紧张,执政者默许了这种行为,导致实际征耗的数额超过了正赋。除了小部分用于补足损耗外,其余部分被征收赋税的地方官吏所支配。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意见,这为各地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鉴于此,执政者综合了山西巡抚诺岷和河南巡抚石文焯的建议,将火耗统一收归省里,并分为三份:一份作为官员的养廉银,一份用于弥补州县的财政亏空,还有一份作为地方公用。养廉银的数量根据职务级别、职位重要程度以及事务的繁简而有所不同,从几十两到几万两不等。这一政策先在山西、河南试点成功后,再全国推广。
这一政策积极的一方面是雍正将原来征收火耗由两、三成下降至一成,遏制了地方官的横征暴敛。消极的一方面在于,这一举措只是雍正廉政建设中的表层措施。虽然提高俸禄能一定程度遏制腐败,但廉政建设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养廉银政策归根到底是清财政紧张的表现,实际上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火耗转嫁到百姓的身上。
因此尽管养廉银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知县的财政压力,但仍然不能忽视其背后的消极影响。完善监管措施才能真正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这一政策也反映出清朝在财政管理上的困境和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