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介绍:商品房屋租赁的规范操作与权益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屋租赁已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了一系列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撑。本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房屋租赁的原则、监管职责及操作规范,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对于租赁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原则与主管机构
房屋租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而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四、禁止出租情形
存在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改变使用性质及法律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五、租赁合同内容
租赁双方应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并约定以下内容:租赁双方信息、房屋描述、租金与押金、租赁用途、安全性能、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费用缴纳、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等。特别要求租赁双方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六、居住标准
出租住房时,应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并满足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居住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
七、责任与义务
出租人需履行房屋维修义务,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需按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房屋。
八、权利传承
租赁期间,因房屋赠与、析产、继承或买卖转让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继续租赁。
九、优先权与登记备案
出租人在出售租赁房屋前需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双方需到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本办法为商品房屋租赁提供了明确指导和规范操作,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