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新解读:细化的监督程序与扩展的民事检察职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报道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于8月1日正式施行,其详细修订背景和深思熟虑的内容由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进行了解读。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最高检适时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订工作。
新《规则》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申请监督设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同时也完善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那些因为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当事人,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新《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而无需先经过法院的处理。《规则》还明确了当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时,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畅通的申诉途径。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进行了适度扩大。包括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等情况在内的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被明确。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了更广泛的案件处理权限,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新《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规则》的完善不仅体现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上,还注重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能有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操作指南,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新《规则》的公布是最高检对民事检察工作新形势和挑战的积极回应,也是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而做出的努力。期待在新的《规则》指引下,检察机关能更加高效、公正地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为法治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