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科学立法如
作者金泽刚观点阐述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此次审议响应了近年来未成年低龄恶性犯罪案件的挑战,提出了以专门教育矫治替代过去的收容教养制度。
审议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对于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拒不配合接受公安机关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程序的实施包括: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属地公安机关建议,或由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或所在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议或申请后,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以做出是否进行专门教育的决定。
专门教育取代收容教养是立法科学的显著进步。这一转变体现了对低龄恶性犯罪案件治理观念的重大改变。专门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其本质在于强调教育,而非过去的强制性惩戒矫治措施。可以说,专门教育是一种介于传统保安处分和普通的批评教育之间的国家保护处分措施,是批评教育的法治化,也是教育矫治的科学化。
过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常常与已判决的未成年罪犯在同一场所看管,教育矫治场所封闭,容易与刑罚系统混淆,且可能存在“污名化”的问题。而专门学校作为学校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有效避免了这些弊端,更贴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特性,也与常规教育体系易于衔接和转换。
专门教育还有利于解决教育矫治不彻底、不持续的问题。现行的收容教养期限有限,而专门教育可以通过学校学习的方式将教育对象持续教育到高中,甚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专门学校的学生可以直接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工作技能。这种持续性的教育感化是专门教育优于收容教养的关键。
我们需要避免重蹈工读学校的覆辙。曾经的工读学校是我国专门教育制度的前身,但自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后,工读学校逐渐衰败。专门教育的实施必须确保教育矫治功能落到实处。
在推进专门教育的过程中,应将其层级控制在省级或必要的县级以上地域,整合现有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专门学校不仅要体现特殊教育和矫治功能,在教学安排、课程设置、生活管制等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照搬普通教育模式。还需要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协同管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不可或缺。
专门教育应根据教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制定差异化方案,合理设置教育期限。每个学期都要对教育矫治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从专门学校转回普通学校的衔接机制。对于适合转回普通学校的学生,应经过多方评估和协商做出决定。对于极少数经过教育矫治仍难以改正恶习的学生,是否留级或改变教育矫治方式,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未成年人专门教育是构成国家教育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解决社会不良问题的关键力量,在此领域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深化理解,对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财政支持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建设,更应扩展至评估机构的设立和人才的储备。这是一个全方位、多元化的投入,需要政策的引导与扶持。我们要全力以赴,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
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建设学校,更是塑造未来。我们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我们的目标不仅是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更是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投入都足够充足,每一个决策都经过深思熟虑。我们要借助政策的引导力量,鼓励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未成年人专门教育中来。
为此,我们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评估机构的建设和人才的储备给予政策倾斜。我们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达到最高水平。我们要吸引和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让他们在这个领域发挥自己的专长和才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我们相信,通过数年的努力和探索,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和保障。我们的责任重大而光荣,我们必须以最高的热情、最大的决心和最坚定的信念去完成这项任务。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未成年人的未来而努力!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